【关注】安徽:七种情形将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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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厅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资料图(王闽 摄)
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实施细则》表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以完整的集中建设区为单元进行编制,实施期限应当与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最长不超过5年。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公益性用地未达到确定比例
责任人员将被处分
在该《实施细则》中显示,安徽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完成后,公益性用地未达到确定比例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此外,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审批的,责令改正; 对弄虚作假或者连续两次违规审批的,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存在7种情形之一
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 50%的;城市新区经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认定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集中建设区内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安徽网、安徽新闻网视觉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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